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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配方奶及相關產品和嬰幼兒食品銷售守則》摘要

主要條文
1. 守則名稱

本守則名為《香港配方奶及相關產品和嬰幼兒食品銷售守則》(“《香港守則》”)。

2. 目的及範圍

《香港守則》旨在透過充分及不偏頗的資料和適當銷售行為,維護母乳餵哺及確保指定產品獲得適當使用,以達致為嬰幼兒提供安全及足夠的營養。

《香港守則》適用於下列擬供予年齡未滿36個月的嬰幼兒的指定產品:

  • 嬰兒配方奶
  • 較大嬰兒配方奶
  • 配方奶相關產品:奶瓶及奶嘴
  • 預先包裝嬰幼兒食物
3. 定義

為《香港守則》採用的辭彙作出定義。

4. 資訊及教育(為市民大眾、準父母及父母提供)

製造商及分銷商提供的資訊及教育

指定產品的製造商或分銷商不應舉辦或贊助有關母乳餵哺及配方奶餵哺的教育聚會或活動,或製作及派發有關素材。

然而,製造商或分銷商可:

  • 向市民大眾派發及複製由衞生署編製有關母乳餵哺及配方奶餵哺的資訊或教育素材,並須在複製素材中鳴謝衞生署提供資訊;及
  • 製作、捐贈或派發有關嬰幼兒事宜(但不包括母乳餵哺及配方奶餵哺)的資訊或教育素材
但該等素材不能展示任何配方奶或配方奶相關產品的名稱、牌子名稱、產品圖像、標識及/或商標。

製造商及分銷商提供的產品資訊

製造商或分銷商可因應顧客要求,經電子方式(例如網站、電郵)或實體方式(例如電話熱線、零售處所或醫護機構),就特定牌子的配方奶及配方奶相關產品提供資訊,但該等資訊僅限於確實無誤,亦不應包含任何可能貶抑或不鼓勵母乳餵哺等的陳述。

任何人士如特別就配方奶預訂服務提供通告安排,該通告應只包含有關訂購和交付運作的必須資訊。

製造商及分銷商以外人士提供的資訊及教育

製造商或分銷商以外人士可製作或派發提述嬰幼兒餵哺及營養的資訊或教育素材,但該等資訊或素材:

  • 不應包含任何配方奶及配方奶相關產品的牌子名稱、標識或商標,也不包含配方奶及配方奶相關產品的任何製造商或分銷商的名稱(但關乎公共衞生/風險或旨在護理病人的事宜則除外);及
  • 應說明有關母乳餵哺、以補充食品餵食、配方奶餵哺或使用奶瓶的相應事宜。
5. 向公眾推廣

製造商或分銷商不應進行任何有關配方奶及配方奶相關產品的推廣活動。該等推廣活動包括但不限於進行廣告宣傳、使用特別展示,以及給予獎品或禮品(例如產品的樣品)。

製造商或分銷商可推廣預先包裝嬰幼兒食物,但推廣手法須符合下列條件:

  • 不涵蓋年齡未滿6個月的嬰兒;
  • 不在醫護機構內進行;及
  • 不推廣配方奶或配方奶相關產品

製造商或分銷商不應為推廣指定產品而直接或間接索取嬰幼兒、準父母或年齡未滿36個月的幼兒的父母的個人資料;或邀請他們參與活動,例如嬰兒表演、餵哺指導活動等,藉以推廣指定產品。

6. 在醫護機構進行推廣

指定產品的製造商及分銷商不應:

  • 提供免費的指定產品;
  • 提供器材、禮品或樣品;及
  • 經醫護人員或醫護機構向任何人推廣或派發指定產品。
7. 向醫護人員提供資訊及推廣

製造商及分銷商提供有關產品的資訊素材應限於科學及事實資料事宜。

製造商及分銷商僅可為在機構層面進行專業評估或研究的目的,向醫護人員提供指定產品。

贊助持續進修活動

  • 製造商及分銷商不應影響誰人擔任講者、討論主題以及誰可獲得贊助。
  • 應申報與製造商或分銷商的任何利益關係。
  • 製造商及分銷商不得藉持續進修活動派發任何禮品或物品,或推廣指定產品。
8. 標籤

附貼在指定產品的標籤不應-

  • 包含可能貶抑或不鼓勵母乳餵哺、與母乳作出比較,或表示產品近乎等同或勝於母乳的任何圖像、文字或其他陳述;
  • 推廣奶瓶餵哺;及
  • 傳達由某專業或其他組織所作的認可。

配方奶、奶瓶及奶嘴的標籤應清楚陳述母乳餵哺是餵哺嬰幼兒的正常方法。在決定使用配方奶前,應先徵詢醫護專業人士的意見,及了解其使用的風險。

9. 推行及評估

製造商及分銷商有責任依照《香港守則》的原則和目的,監察其銷售手法。

非政府組織、專業團體、有關機構及人士鼓勵製造商及分銷商應注意與《香港守則》的原則和目的不符的活動。

政府會與社會各界通力合作,評估《香港守則》的整體效益。

衞生署會不時進行研究調查,以掌握指定產品銷售手法的整體趨勢,並會整理和分析市民大眾的意見和建議。有關評估《香港守則》整體效益的結果將會向促進母乳餵哺委員會匯報,該委員會會就促進和維護母乳餵哺及嬰幼兒營養的未來策略和行動,向政府進一步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