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配方奶及相关产品和婴幼儿食品销售守则》摘要
条 | 主要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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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守则名称 | 本守则名为《香港配方奶及相关产品和婴幼儿食品销售守则》(“《香港守则》”)。 |
2. 目的及范围 |
《香港守则》旨在透过充分及不偏颇的资料和适当销售行为,维护母乳喂哺及确保指定产品获得适当使用,以达致为婴幼儿提供安全及足够的营养。
《香港守则》适用于下列拟供予年龄未满36个月的婴幼儿的指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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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定义 | 为《香港守则》采用的辞汇作出定义。 |
4. 资讯及教育(为市民大众、准父母及父母提供) |
制造商及分销商提供的资讯及教育
指定产品的制造商或分销商不应举办或赞助有关母乳喂哺及配方奶喂哺的教育聚会或活动,或制作及派发有关素材。 然而,制造商或分销商可:
制造商及分销商提供的产品资讯 制造商或分销商可因应顾客要求,经电子方式(例如网站、电邮)或实体方式(例如电话热线、零售处所或医护机构),就特定牌子的配方奶及配方奶相关产品提供资讯,但该等资讯仅限于确实无误,亦不应包含任何可能贬抑或不鼓励母乳喂哺等的陈述。 任何人士如特别就配方奶预订服务提供通告安排,该通告应只包含有关订购和交付运作的必须资讯。 制造商及分销商以外人士提供的资讯及教育 制造商或分销商以外人士可制作或派发提述婴幼儿喂哺及营养的资讯或教育素材,但该等资讯或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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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向公众推广 |
制造商或分销商不应进行任何有关配方奶及配方奶相关产品的推广活动。该等推广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广告宣传、使用特别展示,以及给予奖品或礼品(例如产品的样品)。
制造商或分销商可推广预先包装婴幼儿食物,但推广手法须符合下列条件:
制造商或分销商不应为推广指定产品而直接或间接索取婴幼儿、准父母或年龄未满36个月的幼儿的父母的个人资料;或邀请他们参与活动,例如婴儿表演、喂哺指导活动等,藉以推广指定产品。 |
6. 在医护机构进行推广 |
指定产品的制造商及分销商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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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向医护人员提供资讯及推广 |
制造商及分销商提供有关产品的资讯素材应限于科学及事实资料事宜。
制造商及分销商仅可为在机构层面进行专业评估或研究的目的,向医护人员提供指定产品。 赞助持续进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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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标签 |
附贴在指定产品的标签不应-
配方奶、奶瓶及奶嘴的标签应清楚陈述母乳喂哺是喂哺婴幼儿的正常方法。在决定使用配方奶前,应先征询医护专业人士的意见,及了解其使用的风险。 |
9. 推行及评估 |
制造商及分销商有责任依照《香港守则》的原则和目的,监察其销售手法。
非政府组织、专业团体、有关机构及人士鼓励制造商及分销商应注意与《香港守则》的原则和目的不符的活动。 政府会与社会各界通力合作,评估《香港守则》的整体效益。 卫生署会不时进行研究调查,以掌握指定产品销售手法的整体趋势,并会整理和分析市民大众的意见和建议。有关评估《香港守则》整体效益的结果将会向促进母乳喂哺委员会汇报,该委员会会就促进和维护母乳喂哺及婴幼儿营养的未来策略和行动,向政府进一步提出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