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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配方奶及相关产品和婴幼儿食品销售守则》摘要

主要条文
1. 守则名称

本守则名为《香港配方奶及相关产品和婴幼儿食品销售守则》(“《香港守则》”)。

2. 目的及范围

《香港守则》旨在透过充分及不偏颇的资料和适当销售行为,维护母乳喂哺及确保指定产品获得适当使用,以达致为婴幼儿提供安全及足够的营养。

《香港守则》适用于下列拟供予年龄未满36个月的婴幼儿的指定产品:

  • 婴儿配方奶
  • 较大婴儿配方奶
  • 配方奶相关产品:奶瓶及奶嘴
  • 预先包装婴幼儿食物
3. 定义

为《香港守则》采用的辞汇作出定义。

4. 资讯及教育(为市民大众、准父母及父母提供)

制造商及分销商提供的资讯及教育

指定产品的制造商或分销商不应举办或赞助有关母乳喂哺及配方奶喂哺的教育聚会或活动,或制作及派发有关素材。

然而,制造商或分销商可:

  • 向市民大众派发及复制由卫生署编制有关母乳喂哺及配方奶喂哺的资讯或教育素材,并须在复制素材中鸣谢卫生署提供资讯;及
  • 制作、捐赠或派发有关婴幼儿事宜(但不包括母乳喂哺及配方奶喂哺)的资讯或教育素材
但该等素材不能展示任何配方奶或配方奶相关产品的名称、牌子名称、产品图像、标识及/或商标。

制造商及分销商提供的产品资讯

制造商或分销商可因应顾客要求,经电子方式(例如网站、电邮)或实体方式(例如电话热线、零售处所或医护机构),就特定牌子的配方奶及配方奶相关产品提供资讯,但该等资讯仅限于确实无误,亦不应包含任何可能贬抑或不鼓励母乳喂哺等的陈述。

任何人士如特别就配方奶预订服务提供通告安排,该通告应只包含有关订购和交付运作的必须资讯。

制造商及分销商以外人士提供的资讯及教育

制造商或分销商以外人士可制作或派发提述婴幼儿喂哺及营养的资讯或教育素材,但该等资讯或素材:

  • 不应包含任何配方奶及配方奶相关产品的牌子名称、标识或商标,也不包含配方奶及配方奶相关产品的任何制造商或分销商的名称(但关乎公共卫生/风险或旨在护理病人的事宜则除外);及
  • 应说明有关母乳喂哺、以补充食品喂食、配方奶喂哺或使用奶瓶的相应事宜。
5. 向公众推广

制造商或分销商不应进行任何有关配方奶及配方奶相关产品的推广活动。该等推广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广告宣传、使用特别展示,以及给予奖品或礼品(例如产品的样品)。

制造商或分销商可推广预先包装婴幼儿食物,但推广手法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不涵盖年龄未满6个月的婴儿;
  • 不在医护机构内进行;及
  • 不推广配方奶或配方奶相关产品

制造商或分销商不应为推广指定产品而直接或间接索取婴幼儿、准父母或年龄未满36个月的幼儿的父母的个人资料;或邀请他们参与活动,例如婴儿表演、喂哺指导活动等,藉以推广指定产品。

6. 在医护机构进行推广

指定产品的制造商及分销商不应:

  • 提供免费的指定产品;
  • 提供器材、礼品或样品;及
  • 经医护人员或医护机构向任何人推广或派发指定产品。
7. 向医护人员提供资讯及推广

制造商及分销商提供有关产品的资讯素材应限于科学及事实资料事宜。

制造商及分销商仅可为在机构层面进行专业评估或研究的目的,向医护人员提供指定产品。

赞助持续进修活动

  • 制造商及分销商不应影响谁人担任讲者、讨论主题以及谁可获得赞助。
  • 应申报与制造商或分销商的任何利益关系。
  • 制造商及分销商不得藉持续进修活动派发任何礼品或物品,或推广指定产品。
8. 标签

附贴在指定产品的标签不应-

  • 包含可能贬抑或不鼓励母乳喂哺、与母乳作出比较,或表示产品近乎等同或胜于母乳的任何图像、文字或其他陈述;
  • 推广奶瓶喂哺;及
  • 传达由某专业或其他组织所作的认可。

配方奶、奶瓶及奶嘴的标签应清楚陈述母乳喂哺是喂哺婴幼儿的正常方法。在决定使用配方奶前,应先征询医护专业人士的意见,及了解其使用的风险。

9. 推行及评估

制造商及分销商有责任依照《香港守则》的原则和目的,监察其销售手法。

非政府组织、专业团体、有关机构及人士鼓励制造商及分销商应注意与《香港守则》的原则和目的不符的活动。

政府会与社会各界通力合作,评估《香港守则》的整体效益。

卫生署会不时进行研究调查,以掌握指定产品销售手法的整体趋势,并会整理和分析市民大众的意见和建议。有关评估《香港守则》整体效益的结果将会向促进母乳喂哺委员会汇报,该委员会会就促进和维护母乳喂哺及婴幼儿营养的未来策略和行动,向政府进一步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