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配方奶及相關產品和嬰幼兒食品銷售守則資料單張



背景

《香港配方奶及相關產品和嬰幼兒食品銷售守則》(《香港守則》)是一套自願性質的指引。製造商及分銷商於銷售擬供予未滿36個月嬰幼兒食用的配方奶,奶瓶及奶嘴,和預先包裝食物的產品時,此套指引提供了應採用的適當做法。

《香港守則》是根據世界衞生組織(世衞)所制訂的《國際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其後舉行的世界衞生大會各項相關決議,世衞的最新指引和原則,以及本港的情況而制定。

我們鼓勵業界成員各自在制訂本身的銷售手法時,參考《香港守則》的原則和目的。

以下是《香港守則》的概括摘要。

目的

《香港守則》旨在透過充分及不偏頗的資料和適當銷售行為,維護母乳餵哺及確保指定產品獲得適當使用,以達致為嬰幼兒提供安全及足夠的營養。

範圍

《香港守則》適用於下列擬供予年齡未滿36個月的嬰幼兒的指定產品:

  • 配方奶(包括嬰兒配方奶,較大嬰兒配方奶和特殊醫用嬰幼兒配方奶);
  • 配方奶相關產品:奶瓶及奶嘴;及
  • 預先包裝嬰幼兒食物。

資訊及教育(為市民大眾、準父母及父母提供)

屬誤導或不正確的嬰幼兒餵哺資訊及教育材料可能有害。市民應基於不偏不倚的資訊和貫徹的專業意見,自主地選擇餵哺嬰幼兒的方式。為保障家長在選擇餵哺方式時免受過分的商業推廣影響,《香港守則》鼓勵業界成員在母乳餵哺及配方奶餵養方面,不籌辦有關的教育活動或提供資訊及教育材料。但如有必要,製造商或分銷商可向市民大眾派發及複製由衞生署編製,有關母乳餵哺及配方奶餵哺的資訊或教育素材,並在複製素材中確認由衞生署提供資訊。

有關配方奶、奶瓶及奶嘴的產品資訊只應根據要求而提供,並僅限於確實無誤,和不包含任何可能貶抑或不鼓勵母乳餵哺等的陳述。產品資訊可在製造商及分銷商的網站提供,或透過電郵、電話熱線或其他途徑,應潛在受眾的要求而提供。任何人士如就配方奶預訂服務發放通告,該通告應只包含有關訂購和交付運作的必需資訊。

向公眾推廣

配方奶、奶瓶及奶嘴

製造商或分銷商不應進行任何有關配方奶及配方奶相關產品的推廣活動,包括但不限於進行廣告宣傳、使用特別展示,以及給予獎品或禮品(例如免費樣品)。

預先包裝嬰幼兒食物

製造商或分銷商可推廣預先包裝嬰幼兒食物,但推廣手法應符合下列條件:

  • 不涵蓋年齡未滿六個月的嬰兒;
  • 不在醫護機構內進行;或
  • 不推廣配方奶或配方奶相關產品。

所有指定產品(包括配方奶、奶瓶及奶嘴,預先包裝嬰幼兒食物)

  • 製造商及分銷商不應進行或贊助涉及嬰幼兒、準父母或年齡未滿36個月幼兒的父母的活動,例如嬰兒爬行比賽,藉以推廣指定產品。
  • 製造商或分銷商不應為推廣指定產品而直接或間接索取嬰幼兒、準父母或年齡未滿36個月幼兒的父母的個人資料,例如用以參加媽媽會等,藉以推廣指定產品。

在醫護及幼兒服務機構進行推廣

當嬰兒母親和家人選擇和決定餵哺嬰幼兒方式時,專業認可有着強大的影響力。《香港守則》訂明製造商及分銷商應避免利用醫護及幼兒服務機構和其工作人員作為配方奶的推廣渠道。因此,《香港守則》訂明製造商及分銷商應避免:

  • 向醫護及幼兒服務機構免費提供指定產品;
  • 提供任何可能推廣使用某指定產品的器材、禮品或服務;
  • 經醫護及幼兒服務機構和其工作人員向任何人士推廣或派發指定產品。

向醫護人員及幼兒工作者提供資訊及推廣

向醫護人員及幼兒工作者提供的產品及產品資訊:

製造商及分銷商僅可為在機構層面進行專業評估或研究,向醫護人員及幼兒工作者提供產品。並可向醫護人員及幼兒工作者提供有關產品的科學及事實資訊或材料。

為醫護人員及幼兒工作者提供的贊助及利益:

製造商及分銷商不應為醫護人員及幼兒工作者提供禮品或直接利益。

為醫護人員提供有關持續醫療教育活動的贊助

製造商及分銷商不應對選擇活動中的講者、討論主題,以及受惠人的決定,作出任何影響。

在舉行持續醫療教育活動的場地,製造商及分銷商不應:

  • 派發禮品或樣品;
  • 把其指定產品作商業展示;
  • 提供過於奢華的飲食。

標籤

指定產品的容器或附貼標籤不應:

  1. 包含任何可能貶抑或不鼓勵母乳餵哺、與母乳作出比較,或表示產品近乎等同或勝於母乳的圖像、文字或其他陳述;
  2. 推廣奶瓶餵哺;
  3. 傳達由某專業或其他組織作出的認可。

配方奶、奶瓶及奶嘴的產品標籤應清楚陳述母乳餵哺是餵哺嬰幼兒的正常方法。在決定使用配方奶前,應先徵詢醫護專業人士的意見,及了解其使用的風險。

產品標籤應就安全使用產品提供清晰的資訊。

推行及評估

《香港守則》乃自願性質的指引。政府鼓勵製造商及分銷商各自在制訂本身的銷售手法時,參考《香港守則》的原則和目的。

全文可在www.hkcode.gov.hk (網址)瀏覽。

衞生署
二零一七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