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配方奶及相关产品和婴幼儿食品销售守则资料单张



背景

《香港配方奶及相关产品和婴幼儿食品销售守则》(《香港守则》)是一套自愿性质的指引。制造商及分销商于销售拟供予未满36个月婴幼儿食用的配方奶,奶瓶及奶嘴,和预先包装食物的产品时,此套指引提供了应采用的适当做法。

《香港守则》是根据世界卫生组织(世卫)所制订的《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其后举行的世界卫生大会各项相关决议,世卫的最新指引和原则,以及本港的情况而制定。

我们鼓励业界成员各自在制订本身的销售手法时,参考《香港守则》的原则和目的。

以下是《香港守则》的概括摘要。

目的

《香港守则》旨在透过充分及不偏颇的资料和适当销售行为,维护母乳喂哺及确保指定产品获得适当使用,以达致为婴幼儿提供安全及足够的营养。

范围

《香港守则》适用于下列拟供予年龄未满36个月的婴幼儿的指定产品:

  • 配方奶(包括婴儿配方奶,较大婴儿配方奶和特殊医用婴幼儿配方奶);
  • 配方奶相关产品:奶瓶及奶嘴;及
  • 预先包装婴幼儿食物。

资讯及教育(为市民大众、准父母及父母提供)

属误导或不正确的婴幼儿喂哺资讯及教育材料可能有害。市民应基于不偏不倚的资讯和贯彻的专业意见,自主地选择喂哺婴幼儿的方式。为保障家长在选择喂哺方式时免受过分的商业推广影响,《香港守则》鼓励业界成员在母乳喂哺及配方奶喂养方面,不筹办有关的教育活动或提供资讯及教育材料。但如有必要,制造商或分销商可向市民大众派发及复制由卫生署编制,有关母乳喂哺及配方奶喂哺的资讯或教育素材,并在复制素材中确认由卫生署提供资讯。

有关配方奶、奶瓶及奶嘴的产品资讯只应根据要求而提供,并仅限于确实无误,和不包含任何可能贬抑或不鼓励母乳喂哺等的陈述。产品资讯可在制造商及分销商的网站提供,或透过电邮、电话热线或其他途径,应潜在受众的要求而提供。任何人士如就配方奶预订服务发放通告,该通告应只包含有关订购和交付运作的必需资讯。

向公众推广

配方奶、奶瓶及奶嘴

制造商或分销商不应进行任何有关配方奶及配方奶相关产品的推广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广告宣传、使用特别展示,以及给予奖品或礼品(例如免费样品)。

预先包装婴幼儿食物

制造商或分销商可推广预先包装婴幼儿食物,但推广手法应符合下列条件:

  • 不涵盖年龄未满六个月的婴儿;
  • 不在医护机构内进行;或
  • 不推广配方奶或配方奶相关产品。

所有指定产品(包括配方奶、奶瓶及奶嘴,预先包装婴幼儿食物)

  • 制造商及分销商不应进行或赞助涉及婴幼儿、准父母或年龄未满36个月幼儿的父母的活动,例如婴儿爬行比赛,藉以推广指定产品。
  • 制造商或分销商不应为推广指定产品而直接或间接索取婴幼儿、准父母或年龄未满36个月幼儿的父母的个人资料,例如用以参加妈妈会等,藉以推广指定产品。

在医护及幼儿服务机构进行推广

当婴儿母亲和家人选择和决定喂哺婴幼儿方式时,专业认可有着强大的影响力。《香港守则》订明制造商及分销商应避免利用医护及幼儿服务机构和其工作人员作为配方奶的推广渠道。因此,《香港守则》订明制造商及分销商应避免:

  • 向医护及幼儿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指定产品;
  • 提供任何可能推广使用某指定产品的器材、礼品或服务;
  • 经医护及幼儿服务机构和其工作人员向任何人士推广或派发指定产品。

向医护人员及幼儿工作者提供资讯及推广

向医护人员及幼儿工作者提供的产品及产品资讯:

制造商及分销商仅可为在机构层面进行专业评估或研究,向医护人员及幼儿工作者提供产品。并可向医护人员及幼儿工作者提供有关产品的科学及事实资讯或材料。

为医护人员及幼儿工作者提供的赞助及利益:

制造商及分销商不应为医护人员及幼儿工作者提供礼品或直接利益。

为医护人员提供有关持续医疗教育活动的赞助

制造商及分销商不应对选择活动中的讲者、讨论主题,以及受惠人的决定,作出任何影响。

在举行持续医疗教育活动的场地,制造商及分销商不应:

  • 派发礼品或样品;
  • 把其指定产品作商业展示;
  • 提供过于奢华的饮食。

标签

指定产品的容器或附贴标签不应:

  1. 包含任何可能贬抑或不鼓励母乳喂哺、与母乳作出比较,或表示产品近乎等同或胜于母乳的图像、文字或其他陈述;
  2. 推广奶瓶喂哺;
  3. 传达由某专业或其他组织作出的认可。

配方奶、奶瓶及奶嘴的产品标签应清楚陈述母乳喂哺是喂哺婴幼儿的正常方法。在决定使用配方奶前,应先征询医护专业人士的意见,及了解其使用的风险。

产品标签应就安全使用产品提供清晰的资讯。

推行及评估

《香港守则》乃自愿性质的指引。政府鼓励制造商及分销商各自在制订本身的销售手法时,参考《香港守则》的原则和目的。

全文可在www.hkcode.gov.hk (网址)浏览。

卫生署
二零一七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