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配方奶及相关产品和婴幼儿食品销售守则》
目录
- 背景
- 第1条-守则名称
- 第2条-目的及范围
- 第3条-定义
- 第4条-资讯及教育
- 第5条-向公众推广
- 第6条-在医护机构进行推广
- 第7条-向医护人员提供资讯及推广
- 第8条-标签
- 第9条-推行及评估
- 附件1 – 评估计划
- 附件2 –《香港守则》摘要
背景
社会上广泛认同,母乳喂哺有助确保母婴生理和心理的全面健康,而婴儿的早期营养对其长远健康有重要影响。研究显示,母乳喂哺除了有显著的短期健康益处外(例如减低孩子患上肠道和中耳感染的风险),也可减低孩子成年后出现肥胖和患上非传染病的机会。1、2、3、4世界卫生组织(下称“世卫”)进行的一项系统性检讨亦重新确认母乳喂哺可带来长远的健康益处,包括可明显改善儿童在智力测验的表现。5 此外,有研究亦显示母乳喂哺可减低母亲在更年期前患上乳癌的风险。而母乳喂哺带来的益处,是与持续喂哺的时间和能否以全母乳喂哺成正比的。
即使在环境卫生和护理标准良好的已发展国家,未如理想的母乳喂哺方式,也会对经济带来相当大的损失,可避免的婴儿死亡事故也会增加。在美国进行的一项经济研究显示,如果美国有九成家庭按照“二零一零年国民健康”(Healthy People 2010)的建议,以全母乳喂哺婴儿达6个月,每年便可节省130亿美元和避免911宗死亡个案。6另一项在英国进行的研究也显示,即使母乳喂哺率只有温和的增幅(即100%的婴儿在出院时接受母乳喂哺,而65%的妇女在四个月内以全母乳喂哺婴儿),也可节省医疗成本达2,700万英镑,并减少数以万计的入院和门诊个案。7
世卫已作出一项全球公共卫生建议,认为婴儿出生后首6个月应以全母乳喂哺,以达至最佳成长、发育和健康。其后,应继续以母乳喂哺至两岁或以上,并同时接受营养充足和安全的辅助食品,以满足他们对营养不断转变的需求。8
缔造一个维护、推广和支持母乳喂哺的环境是需要一套有系统性的策略,包括让家长在足够资讯的情况下,为喂哺婴儿作出不受商业影响的知情决定;确保为母婴提供服务的医护机构的政策和做法能够支持母乳喂哺;以及建立家庭友善的社会政策及社区服务。为保障母乳喂哺免受不恰当的商业手法所削弱,世卫于一九八一年制订并通过《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下称“《国际守则》”),确保母亲能够在不受商业影响的情况下,作出有关婴儿喂哺的知情决定。《国际守则》建议就母乳代用品的销售手法设立限制,以维护母乳喂哺,并尽量减低以配方奶喂哺婴儿所引致的风险。其后举行的世界卫生大会亦有通过决议,就最新的科学发展和不断变化的销售手法,阐明和更新《国际守则》的若干条文。
二零一三年七月,世卫就有关较大婴儿配方奶的销售事宜,公布了一项名为“关于使用及销售较大婴儿配方奶”(“Information concerning the use and marketing of follow-up formula”)的声明(下称“二零一三年世卫声明”)。9该声明指出,“多项研究提供有力佐证,显示较大婴儿配方奶的销售策略与人们对该等产品的观感和日后使用该等产品作母乳替代品的机会,存在直接关系。”。该份声明又强调,“以较大婴儿配方奶作为满6个月大婴幼儿的母乳替代品,是没有需要和不适宜的。”。声明的结论是,“如销售或以其他方式表述较大婴儿配方奶(不论是否经过更改)适合、或令致它被视作或可用以替代母乳(部分或全部) ,则有关行为和产品均在《国际守则》的涵盖范围内。此外,如表述较大婴儿配方奶令致它观感上被视作或可用以替代母乳(部分或全部) ,这些产品亦属《国际守则》的涵盖范围内。”。
二零一六年五月,世卫发出《终止不当促销婴幼儿食品的指引》(“Guidance on ending the inappropriate promotion of foods for infants and young children”)(下称“《二零一六年世卫指引》”)10,建议 “不应推销用以替代母乳的产品。而母乳代用品应理解为任何特别为喂哺未满三岁的婴幼儿而销售的液态或粉状的奶类制品(包括较大婴儿配方奶和成长奶品)。要清晰了解,《国际守则》连同其后举行的世界卫生大会各项相关决议的实施,均涵盖所有该等产品。”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第六十九届世界卫生大会敦促所有会员国实施《国际守则》和世卫关于供儿童食用的食品的销售建议。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下称“政府”)一直致力维护、推广和支持以最佳方式喂哺婴幼儿。在二零一零年二月,由前食物及卫生局局长担任主席的防控非传染病督导委员会(下称“督导委员会”) 通过辖下饮食及体能活动工作小组(下称“工作小组”) 提出有关制订和推行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的建议。督导委员会成立的工作小组负责在本港推广健康饮食及体能活动。本港配方奶的销售方式过于进取,而被认为是导致本港母乳喂哺率偏低的因素之一。因此,工作小组作出回应提出制订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作为工作小组其中一项建议的行动计划。
卫生署于二零一零年六月成立香港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专责小组(下称“专责小组”),以制订本港的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专责小组成员包括社区组织、专业团体、学术界以及政府决策局及部门的代表。
专责小组为香港草拟守则时,参考了《国际守则》连同其后举行的世界卫生大会各项相关的决议。此外,专责小组也考虑到本地销售手法对家长态度和喂哺婴幼儿的做法的潜在影响。专责小组亦曾与六家配方奶跨国公司的代表举行了三次会议,听取他们的意见。专责小组其后把《香港配方奶及相关产品和婴幼儿食品的销售及品质守则》的草拟本(下称“2012《香港守则》草拟本”)提交政府,并于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至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期间进行了公众咨询。政府已于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向立法会卫生事务委员会汇报有关2012《香港守则》草拟本的公众咨询结果和未来路向。
政府经详细考虑上述公众咨询的结果、其后收到的意见、二零一四年制定的相关法例(即有关婴儿配方产品的营养成分以及婴儿配方产品、较大婴儿配方产品和供年龄未满36个月婴幼儿食用的预先包装食物的营养标签规定),以及《二零一六年世卫指引》后,本港有关守则现已定稿和定名为《香港配方奶及相关产品和婴幼儿食品销售守则》(下称“《香港守则》”)。
《香港守则》的遵行乃属自愿性质,旨在为婴幼儿提供安全及足够的营养,并非干预供婴幼儿食用的产品的出售。政府将会联同非政府组织、专业团体和相关消费者组织,共同评估《香港守则》的整体效益。政府鼓励业界成员各自在制订本身的销售手法时,参考《香港守则》的原则和目的。
喂哺婴幼儿的方法受社会经济、文化和环境等众多因素影响,而推行《香港守则》只是其中一项协助社会整体实践理想的婴幼儿喂养的工作。政府与社会各界必须为维护和推广母乳喂哺采取持续一致的行动,才有助社会整体实践理想的婴幼儿喂养方式。二零一四年四月,前食物及卫生局(现为医务卫生局)成立促进母乳喂哺委员会,负责就本港进一步维护、推广和支持母乳喂哺的策略和行动计划提出意见,监察有关策略和计划的推行成效,以及评估《香港守则》推行后的整体效益。此外,政府已分阶段落实各项措施,当中包括加强在医护机构提供的专业支援(如推行爱婴医院);加强有关母乳喂哺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包括推广《香港守则》;鼓励社会人士实施母乳喂哺友善工作间政策,以支持在职母亲持续母乳喂哺;透过推广母乳喂哺友善场所和育婴设施的提供,鼓励和支持母亲在公众地方喂哺母乳;以及加强监测本地的母乳喂哺情况。
1. 守则名称
本守则名为《香港配方奶及相关产品和婴幼儿食品销售守则》。
2. 目的及范围
2.1 目的
本守则旨在充分及不偏颇的资料和透过适当销售的情况下,藉-
- 维护母乳喂哺;及
- 确保配方奶、配方奶相关产品及拟供予年龄未满36个月的婴幼儿食用的预先包装食物获得适当使用,
2.2 范围
本守则涵盖第3条所界定的指定产品的销售手法,同时也适用于有关使用指定产品的资料。
3. 定义
“宣传品”、“宣传”
指用意以公众为对象,并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发布的任何形式的宣传-
- 报章或其他刊物;
- 电视或电台广播;
- 主动发出的电子讯息;
- 派发样品或产品宣传单张;或
- 展示图片或模型,或放映影片,
“奶瓶喂哺”
指以附有奶嘴的奶瓶盛载液体或半液体食品而进行喂哺。
“牌子名称”
指制造商为某产品或一系列产品所定的名称。
“母乳喂哺”
指以母乳喂哺婴幼儿,包括母乳的营养。
“补充食品”
指适合或被陈述为适合在母乳或配方奶以外用以喂哺年龄6个月或以上的婴儿及24个月或以下的幼儿的任何食品。
“以补充食品喂养”
指由全母乳喂哺至进食家庭食物的过渡期,一般涵盖由6至24个月大的婴幼儿,而母乳喂哺应持续至幼儿两岁或以上。
“容器”
包括各类包封有物品或物质的箱盒、瓶、金属罐、纸板箱盒、包装或包裹物,但不包括因托付或交付而另加的外封套或外包裹物。
“卫生署”
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卫生署。
“指定产品”
指 -
- 任何配方奶;
- 任何配方奶相关产品;
- 任何预先包装婴幼儿食物;以及
- 卫生署为本守则的目的宣称为指定产品的任何其他产品。
“分销商”
指从事销售(不论批发或零售)任何指定产品的人士、公司或其他机构。
“较大婴儿配方奶”11
指符合以下说明的产品-
- 该产品按照其描述或使用指示-
- 被表述为母乳或婴儿配方产品的替代品;以及
- 是拟供予年龄满6个月但未满36个月的人,在逐步多元化膳食中,作为液体成分食用 (即使该产品的描述或使用指示,如适用的话,也声称该产品适合任何其他年龄人士食用亦然);或
- 该产品被加上“较大婴儿配方产品”或“较大婴儿配方奶”或“follow-up formula”的标记或标签,或带有具类似意思的任何其他文字。
“配方奶”
指婴儿配方奶、较大婴儿配方奶和特殊医用婴幼儿配方奶。
“配方奶喂哺”
指以配方奶喂哺婴幼儿,包括配方奶的营养。
“特殊医用婴幼儿配方奶”12
指符合以下说明的产品-
- (a)
该产品按照其描述或使用指示,是经特别加工或配制,用于符合指明情况的、年龄未满36个月的人的膳食管理,并拟供该等人士作唯一食物或与其中一种食物(即使该产品的描述或使用指示,如适用的话,也声称该产品适合年龄满36个月或以上的人士食用亦然),上述指明情况,是指有关的人-
- 进食、消化、吸收或代谢普通食物或其中某些营养素的能力,受到限制或损害;
- 经医学断定,具有特殊营养需求;或
- 不能仅靠食用作特殊膳食用途的其他食物或调节正常膳食,以达致其膳食管理;且
- 该产品只可在医生指示下使用。
“配方奶相关产品”
指供婴幼儿使用的任何奶瓶和奶嘴。
“医护机构”
指任何直接或间接从事提供医护或幼儿服务的公营或私营机构或组织或执业处所,包括日间护理中心、幼儿园或其他婴幼儿护理机构。
“医护专业人员”
指持有专业学位、文凭或牌照的医护人员,例如医生、护士、助产士、营养师、营养学家、临床心理学家或卫生署为本守则的目的可能指明的其他人士。
“医护人员”
指在医护机构提供或正接受培训以提供医护服务的人员(不论是专业还是非专业人员),包括志愿的无报酬工作者。
“婴儿”13
指年龄不超过12个月大的人。
“婴儿配方奶”14
指符合以下说明的产品-
- 该产品按照其描述或使用指示,是拟作母乳的替代品食用的,且经特别制造,以在该人获喂哺适当的补充食品之前,单凭该产品本身即满足年龄为12个月及以下的人的营养需要(即使该产品的描述或使用指示,如适用的话,也声称该产品适合年龄满12个月或以上的人士食用亦然);或
- 该产品被加上“婴儿配方产品”或“婴儿配方奶” 或“infant formula”的标记或标签,或带有具类似意思的任何其他文字。
“标签”
指书写、印刷、模板印刷、标明、浮雕或贴在指定产品容器上的任何标记牌、标记、图片或其他形式的说明。
“标签”、“加上标签”
就指定产品而言,包括与指定产品有关并出现于指定产品包装上或出现于附连指定产品的文件、告示、标签、圆环或圈扣上的文字、详细资料、商标、牌子名称、图画或符号。
“标识”
指用以识别公司或产品的徽号、图画或符号。
“制造商”
指从事制造指定产品业务的人士、公司或其他单位,不论直接从事,还是通过代理商,或者通过由其控制或与其签署了协议的人。
“销售”
指产品的推广、分发、出售、广告宣传、产品公关和情报服务,而“市场” 须据此解释。
“产品图像”
指任何以相片或插图显示对指定产品的陈述。
“预先包装婴幼儿食物”15
指符合以下说明的预先包装食物:该食物按照其描述或使用指示,是拟供年龄未满36个月的人食用(即使该食物的描述或使用指示,如适用的话,也声称该食物适合年龄满36个月或以上的人士食用亦然),但不包括婴儿配方奶或较大婴儿配方奶。
“推广”
指使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法鼓励人购买或使用指定产品。
“零售商”
指任何销售点或处所,包括但不限于药房、商店及超级市场。
“样品”
指免费提供的一份或少量的指定产品。
“商标” 16
指任何能够将某一交易商的货品或服务与其他交易商的货品或服务作出识别的标志,并可由文字(包括个人姓名)、征示、设计式样、字母、字样、数字、图形要素、颜色、声音、气味、货品的形状或其包装,以及该等标志的任何组合所构成。
“幼儿”
指年龄超过12个月至未满36个月的人。
4. 资讯及教育
4.1 制造商及分销商不应提供有关母乳喂哺及配方奶喂哺的资讯及教育
4.1.1 除非于第4.1.2条许可的情况下,制造商或分销商本人或代表他/她的其他人,不应-
- 举办、进行或赞助拟为市民大众、准父母或年龄未满36个月的幼儿的父母而设有关母乳喂哺及配方奶喂哺的教育项目或活动;或
- 制作提述母乳喂哺及配方奶喂哺的资讯或教育素材,并向市民大众、准父母或年龄未满36个月的幼儿的父母派发有关素材,或赞助该等素材的制作及派发。
4.1.2 只要将予派发的素材并不包含配方奶及配方奶相关产品的名称、牌子名称、产品图像、标识及/或商标(制造商或分销商的名称和标识除外)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提述该等产品,则制造商或分销商可(a)向市民大众派发由卫生署编制有关母乳喂哺及配方奶喂哺的资讯或教育素材;以及(b)复制(a)段所述全部或部分素材以便派发予市民大众,但不得更改素材的内容,并须在复制素材中鸣谢卫生署提供资讯。
4.2 制造商及分销商提供的产品资讯
4.2.1 配方奶及配方奶相关产品的制造商或分销商可因应要求而经电子方式(例如网站、电邮)或实体方式(例如电话热线、零售处所或医护机构),就特定牌子的配方奶及配方奶相关产品提供资讯,但该等资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仅限于确实无误的资讯;
- 不包含可能贬抑或不鼓励母乳喂哺、与母乳作出比较,或表示产品近乎等同或胜于母乳的任何图像、文字或其他陈述;
- 不推广奶瓶喂哺;
- 不传达由某专业或其他组织所作、或任何可能被解释为其所作的认可,除非该认可已获政府特别批准;
- 以适合目标读者的语言(例如中文及/或英文)书写;及
- 符合第4.4.1(e)条的要求。
4.2.2 第4.2.1条所指的资讯可包括制造商或分销商的名称或姓名、地址及电话热线。
4.3 制造商及分销商提供有关其他事宜的资讯及教育
4.3.1 制造商或分销商可就有关婴幼儿事宜(但不包括母乳喂哺及配方奶喂哺),制作、捐赠或派发资讯或教育素材,或赞助或举行教育活动,但必须以下列各项为前提-
- 该等素材或活动并不展示任何配方奶或配方奶相关产品的名称、牌子名称、产品图像、标识及/或商标(公司的名称和标识除外)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提述该等产品;
- 该等素材或活动与第5条不准许的推广手法没有关连;及
- 该等素材或活动如与喂食补充食品有关,则须符合第4.4.1(e)(ii)条的要求。
4.4 制造商及分销商以外人士提供有关婴幼儿喂哺及营养的资讯及教育
4.4.1 制造商或分销商以外人士制作或派发提述婴幼儿喂哺及营养的资讯或教育素材,不论是书面还是视听素材,如拟为市民大众、准父母或年龄未满36个月的幼儿的父母而设,都-
- 应仅包含确实无误的资讯;
- 不应包含可能贬抑或不鼓励母乳喂哺、与母乳作出比较,或表示产品近乎等同或胜于母乳的任何图像、文字或其他陈述;
- 不应推广奶瓶喂哺;
- 不应包含任何配方奶及配方奶相关产品的牌子名称、标识或商标,也不包含配方奶及配方奶相关产品的任何制造商或分销商的名称,但关乎公共卫生/风险(例如政府部门可能回收有产品安全问题的产品,或消费者委员会可能公布比较不同配方奶产品的资讯)或旨在护理病人(例如医护专业人员给予购买特殊配方产品的指示)的事宜则除外;
- 应参考讨论中的婴幼儿的年龄和喂哺阶段,并顾及所制作的资讯及教育素材的性质,清楚而显眼地说明下列事宜-
- 如素材有关母乳喂哺-
- 母乳喂哺的益处和优越之处;
- 以全母乳喂哺首6个月并持续以母乳喂哺至两年或以上的价值;
- 如何开始和维持以全母乳喂哺和持续以母乳喂哺;
- 为何难以逆转不进行母乳喂哺的决定;
- 由年龄6个月起开始及以后采用补充食品的重要性;及
- 采用奶瓶喂哺或过早开始采用补充食品的做法,如何和为何对母乳喂哺造成不良影响;
- 如素材有关以补充食品喂养-
- 母乳喂哺的益处和优越之处;
- 由年龄6个月起开始及以后采用补充食品的重要性,以及在喂食补充食品期间持续母乳喂哺的益处;
- 采用奶瓶喂哺或过早开始采用补充食品的做法,如何和为何对母乳喂哺造成不良影响;及
- 可以在家使用日常配料简易配制补充食品;
- 如素材有关以配方奶喂哺或使用奶瓶-
- 母乳喂哺的益处和优越之处;
- 以全母乳喂哺首6个月并持续以母乳喂哺至两年或以上的价值;
- 为何难以逆转不进行母乳喂哺的决定;
- 妥善预备和使用奶瓶及奶嘴的指示,包括清洁和消毒喂哺器具;
- 以配方奶喂哺、使用奶瓶及奶嘴喂哺以及不妥当地预备奶瓶和奶嘴构成的健康风险;
- 说明配方奶并非无菌的产品,为尽量减低患上严重疾病的风险,拟给年龄未满6个月的婴儿饮用的配方奶应以冷却至不低于摄氏70度17的沸水冲调;
- 冲调配方奶时,每次应冲调一餐的分量,而已冲调的配方奶应在冲调后两小时内饮用,尚未饮用的分量必须弃置;及
- 以配方奶喂哺婴儿的财政承担。
- 如素材有关母乳喂哺-
4.5 特别就配方奶预订服务提供的通告安排
4.5.1 任何人士如就配方奶预订服务提供通告,该通告-
- 应只包含有关订购和交付运作的必要资讯,即公司标识及下列以文字格式列明的资料:
- 公司名称;
- 联络方法;
- 订购/交付方法;
- 配方奶产品的牌子名称;及
- 不应以任何方式推广配方奶或该等产品的牌子。
5. 向公众推广
5.1 制造商或分销商本人或任何代表他/她的其他人士不应进行任何有关配方奶及配方奶相关产品的推广活动。该等推广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 进行广告宣传;
- 使用特别展示;及
- 给予奖品或礼品,例如配方奶或配方奶相关产品的样品;
但不包括-
- 制订任何价格政策和手法;
- 第7.2条所订明向医护人员提供指定产品或有关指定产品的资讯或素材;
- 第7.3.2条及第7.3.3条所订明向医护人员或医护人员协会提供资助或赞助;
- 单纯为提供与产品订购及交付和产品查询有关的顾客服务,而收集婴儿、幼儿、准父母或年龄未满36个月的幼儿的父母或照顾者的个人资料;
- 单纯为提供与配方奶订购及交付、产品查询和索取产品资讯有关的顾客服务,而提供公司的联络方法(例如热线电话、网页的划一资源定位址/电邮地址/手机应用程式名称) ;
- 第4.5条所订明特别就配方奶预订服务提供的通告安排。
5.2 制造商或分销商可推广预先包装婴幼儿食物,但推广手法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不在医护机构内进行;
- 不涵盖年龄未满6个月的婴儿;
- 符合第4.2.1(a)至(d)条及第4.4.1(e)(ii)条的要求;及
- 不推广配方奶或配方奶相关产品。
5.3 制造商或分销商本人或任何代表他/她的其他人士不应为推广指定产品而-
- 直接或间接索取婴儿、幼儿、准父母或年龄未满36个月的幼儿的父母的个人资料;或
- 邀请婴儿、幼儿、准父母或年龄未满36个月的幼儿的父母参与活动,例如婴儿表演、喂哺指导活动等。
6. 在医护机构进行推广
6.1 制造商或分销商本人或任何代表他/她的其他人士不应-
- 向医护人员或医护机构捐赠任何数量的指定产品;
- 向医护机构捐赠或在医护机构内派发任何涉及或可能推广使用某指定产品的器材、服务或物品如笔、日历、海报、记事本、成长图、玩具等;或
- 经医护人员或医护机构向任何人推广或派发指定产品。
7. 向医护人员提供资讯及推广
7.1 医护人员的责任
7.1.1 医护人员应鼓励和维护母乳喂哺,而特别从事有关母婴营养工作的医护人员应熟悉他们在本守则下的责任,包括第4.4.1(e)条指明的事宜。
7.1.2 从事母婴健康的医护人员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可向家长示范如何使用婴儿配方奶或特殊医用婴幼儿配方奶;在有需要示范如何使用婴儿配方奶时,应在示范过程中清楚说明使用婴儿配方奶的风险以及第4.4.1(e)(iii)条(A)至(H)指明的资料。
7.2 向医护人员提供的产品及产品资讯
7.2.1 制造商或分销商仅可为在机构层面进行专业评估或研究的目的,向医护人员或医护机构提供指定产品。
7.2.2 尽管有第4条的规定,制造商或分销商可向医护人员提供有关某指定产品的任何素材,但该等素材必须-
- 限于与产品的技术层面及使用方法相关的科学及事实资料事宜;或
- 提供已发表的同行审议研究作为参考资料,以支持述明或指出该产品或其成分与婴幼儿健康、成长或发育之间存在某种关系的任何陈述。
7.3 为医护人员提供的赞助及利益
7.3.1 制造商或分销商本人或代表他/她的其他人士不应向从事母婴健康的医护人员或医护人员协会提供或给予任何礼品或利益,但第7.3.2条及第7.3.3条准许的情况则除外。
7.3.2 视乎本守则生效后进行的检讨(如有的话),制造商或分销商本人或代表他/她的其他人士不应资助医护人员或医护人员协会举办或参加有关母婴健康的持续进修活动,除非符合下列条件-
- 制造商及分销商不影响该等进修活动由谁人担任讲者及所讨论主题的选择,而接受赞助的主办者应对该等事宜有完全自主权;
- 制造商及分销商不影响对哪些受惠人可获提供赞助的选择,而获提供赞助的协会就决定受惠人及每名受惠人的赞助金额有完全自主权;
- 制造商及分销商要求下列参与持续进修活动的各方面人士,以书面形式(另有规定者除外),向主办机构以及在派发予持续进修活动参加者的印刷素材上作出声明,申报他们与制造商及分销商之间存在的任何利益或关系-
- 会议主席;
- 讲者;
- 会议与会者(可按适当情况以口头方式作出申报);或
- 节目负责人或派发予参加者的印刷素材中所载文章的作者;
- 他/她本人或其家人(包括一级亲属及配偶)受雇于制造商或分销商,而该制造商或分销商的业务与将于会议讨论的任何主题有关;
- 收取制造商或分销商所提供用于研究的任何资助;
- 收取制造商或分销商所提供任何形式的赞助,例如赞助注册/旅游/住宿的费用。]
- 在持续进修活动中,任何使用公司名称或标识以鸣谢企业机构的赞助的印刷素材及背景幕,不得包含任何指定产品的名称、牌子名称、产品图像、标识及/或商标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提述该等产品;
- 持续进修活动中不得出现指定产品作商业展示;
- 制造商及分销商如有任何展览支架(最大尺寸为3米 X 3米),应设在远离全体大会及小组讨论室的位置;
- 不论会否推广或提述使用某指定产品,制造商及分销商不得藉持续进修活动派发或捐赠任何礼品、器材、笔、日历、海报、记事本、成长图、玩具或任何其他物品或素材;及
- 在与会代表互相交流的场合,制造商及分销商如提供食品,不应过于奢华。
7.3.3 医护人员及医护人员协会若接受对其研究主题有兴趣的制造商及分销商提供的研究资助金,应在公布其研究结果的印刷素材上,申报该资助金及他们与该制造商或分销商的任何关系(不论是否涉及财务)。
8. 标签
8.1 指定产品的标签
8.1.1 附贴在指定产品的标签不应-
- 包含可能贬抑或不鼓励母乳喂哺、与母乳作出比较,或表示产品近乎等同或胜于母乳的任何图像、文字或其他陈述;
- 推广奶瓶喂哺;
- 传达由某专业或其他组织所作、或任何可能被解释为其所作的认可,除非该认可已获政府特别批准。
8.1.2 如指定产品同时使用中、英文的标签或标记,应相应以中、英文显示第8.2.1条、第8.3.1条及第8.4.1条所要求的详细资料。
8.1.3 标签必须清晰可阅。
8.2 配方奶的标签要求
8.2.1 配方奶的容器或其上附贴的标签上应符合以下要求-
- 以清楚、显眼和可阅的方式,显示下列详细资料-
- 以文字及/或容易明白的图像表达有关适当冲调和使用的指示;
- 以阿拉伯数字显示建议食用该产品者的年龄;
- 说明不妥善冲调或把产品给予早于建议年龄的人士食用的健康风险警告;
- 不同气候情况下产品开封前后所需的贮存方法;
- 产品的批次号码、制造日期和最后食用日期,须考虑气候情况和贮存方法;
- 生产商或分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及
- 一平勺奶粉的重量;
- 以正楷标明 “重要告示”一词,并在其下陈述“母乳喂哺是喂哺婴幼儿的正常方法。母乳是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和发育的天然食物。与以母乳喂哺的婴儿相比,食用母乳替代品的婴儿或会增加腹泻及其他病症的风险。”;
- 载有“警告”一词,并在其下陈述-
- 如属婴儿配方奶:“在决定以本产品补充或替代母乳喂哺前,应就是否需要食用本产品而征询医护专业人员的意见。为婴儿的健康着想,务须小心依照所有冲调指示。如在母婴建立母乳喂哺前使用奶瓶喂哺,你的婴儿或会拒绝以乳房作喂养。”;
- 如属较大婴儿配方奶:“在决定以本产品补充或替代母乳喂哺前,应先征询医护专业人员的意见,你的孩子是否需要以配方奶喂哺。为婴儿的健康着想,务须小心依照所有冲调指示。”;及
- 在配方奶冲调指示之下载有下列陈述-
- “配方奶并非无菌的食品,在冲调过程中或会受到污染”;
- “冲调拟供年龄未满6个月的婴儿饮用的配方奶时,每次只应冲调一餐的分量,并以冷却至不低于摄氏70度18的沸水配制”;以及
- “把冲调后两小时内尚未饮用的分量弃置”;
- 在配制指示中加入喂哺图表;
- 指明配方奶所含蛋白质的来源;及
- 载有一项资讯,就婴儿成长和发展需要,按医护人员的建议,为婴儿由年龄6个月起开始及以后在配方奶以外引进补充食品。
8.3 预先包装婴幼儿食物的标签要求
8.3.1 预先包装婴幼儿食物的容器或该等产品上附贴的标签应以清楚、显眼和可阅的方式,显示下列详细资料-
- 以阿拉伯数字显示建议食用该产品人士的年龄,而该年龄不应少于6个月;以及
- 第8.2.1(a)(i)、(iii)、(iv)、(v)及(vi)条的详细资料。
8.4 配方奶相关产品的标签要求
8.4.1 除须符合《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第424章)和《消费品安全条例》(第456章)订明的相关法律规定外,配方奶相关产品的容器或包装或其上附贴的标签应以清楚、显眼和可阅的方式,显示下列详细资料-
- 以正楷标明“重要告示”,并在其下陈述“母乳喂哺是喂哺婴幼儿的正常方法。母乳是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和发育的天然食物。与以母乳喂哺的婴儿相比,食用母乳替代品的婴儿或会增加腹泻及其他病症的风险。”;
- 标明以下陈述“警告:为婴儿的健康着想,务须小心依照清洁和消毒指示。如在母婴建立母乳喂哺前使用奶瓶喂哺,你的婴儿或不再愿意以乳房作喂养。”;
- 以文字和图像说明有关清洁和消毒的指示;
- 加上不应让婴儿独自吸吮奶瓶以避免哽塞意外;也不应让孩子长时间吸吮奶瓶的警告,因过长时间接触含糖分的饮料 (包括配方奶),或会引致严重蛀牙;及
- 制造商或分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8.4.2 配方奶相关产品的容器上或产品说明书内应展示第8.4.1条要求标签所示的资料。
8.5 豁免
8.5.1 第8.1.2条不适用于已加上下列标记或标签的特殊医用婴幼儿配方奶-
- 于该配方产品的名称或在包装的显眼处(不靠近包装上其他的资讯)显示“特殊医用配方奶”、 “特殊医用配方产品”或“formula for special medical purposes”,或具有类似意思的任何其他文字;
- 以粗体并在包装的显眼处(不靠近包装上的其他资讯)显示“在医生指示下使用”或“USE UNDER MEDICAL SUPERVISION”,或具有类似意思的任何其他文字;
- 显示一项声明“作(填上该配方产品拟用于针对或已知可有效针对的疾病、失调或病况)的膳食管理用途”,或具有类似意思的任何其他文字;及
- (若没有患上以上声明所指疾病、失调或病况的人食用该配方产品,会有健康风险)以粗体在包装的显眼处(不靠近包装上的其他资讯)显示警告声明及危害说明。
8.5.2 第8.2.1条不适用于盛载在总表面面积少于250平方厘米容器内的婴儿配方奶或较大婴儿配方奶。
8.5.3 第8.3.1(b)条不适用于盛载在总表面面积少于100平方厘米容器内的预先包装婴幼儿食物。
9. 推行及评估
9.1 政府鼓励制造商及分销商自行有责任依照本守则的原则和目的,监察其销售手法,并且采取所需行动以确保其操守在各个层面都符合相关要求。
9.2 政府邀请非政府组织、专业团体、有关机构及人士鼓励制造商及分销商应注意与本守则的原则和目的不符的活动。
9.3 政府会与制造商及分销商、非政府组织、专业团体和消费者组织通力合作,评估本守则的整体效益。
9.4 附件1说明该项评估计划。
附件1 : 评估计划
《香港配方奶及相关产品和婴幼儿食品销售守则》评估计划
评估制度
- 为评估《香港配方奶及相关产品和婴幼儿食品销售守则》(下称"《香港守则》")的整体效益,卫生署会不时进行研究调查,以掌握指定产品销售手法(包括媒体广告宣传、零售层面的推广活动等)的整体趋势,并会整理和分析市民大众的意见和建议。卫生署会把有关评估《香港守则》整体效益的结果向促进母乳喂哺委员会汇报,该委员会会就促进和维护母乳喂哺及婴幼儿营养的未来策略和行动,向政府进一步提出意见。
- 为方便向市民收集意见,卫生署已就此用途编制范本,市民可在卫生署辖下家庭健康服务的网页取用。
附件2 -《香港守则》摘要
《香港配方奶及相关产品和婴幼儿食品销售守则》(“《香港守则》”)
《香港守则》摘要
条 | 主要条文 |
---|---|
1. 守则名称 | 本守则名为《香港配方奶及相关产品和婴幼儿食品销售守则》(“《香港守则》”)。 |
2. 目的及范围 |
《香港守则》旨在透过充分及不偏颇的资料和适当销售行为,维护母乳喂哺及确保指定产品获得适当使用,以达致为婴幼儿提供安全及足够的营养。
《香港守则》适用于下列拟供予年龄未满36个月的婴幼儿的指定产品:
|
3. 定义 | 为《香港守则》采用的辞汇作出定义。 |
4. 资讯及教育(为市民大众、准父母及父母提供) |
制造商及分销商提供的资讯及教育
指定产品的制造商或分销商不应举办或赞助有关母乳喂哺及配方奶喂哺的教育聚会或活动,或制作及派发有关素材。 然而,制造商或分销商可:
制造商及分销商提供的产品资讯 制造商或分销商可因应顾客要求,经电子方式(例如网站、电邮)或实体方式(例如电话热线、零售处所或医护机构),就特定牌子的配方奶及配方奶相关产品提供资讯,但该等资讯仅限于确实无误,亦不应包含任何可能贬抑或不鼓励母乳喂哺等的陈述。 任何人士如特别就配方奶预订服务提供通告安排,该通告应只包含有关订购和交付运作的必须资讯。 制造商及分销商以外人士提供的资讯及教育 制造商或分销商以外人士可制作或派发提述婴幼儿喂哺及营养的资讯或教育素材,但该等资讯或素材:
|
5. 向公众推广 |
制造商或分销商不应进行任何有关配方奶及配方奶相关产品的推广活动。该等推广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广告宣传、使用特别展示,以及给予奖品或礼品(例如产品的样品)。
制造商或分销商可推广预先包装婴幼儿食物,但推广手法须符合下列条件:
制造商或分销商不应为推广指定产品而直接或间接索取婴幼儿、准父母或年龄未满36个月的幼儿的父母的个人资料;或邀请他们参与活动,例如婴儿表演、喂哺指导活动等,藉以推广指定产品。 |
6. 在医护机构进行推广 |
指定产品的制造商及分销商不应:
|
7. 向医护人员提供资讯及推广 |
制造商及分销商提供有关产品的资讯素材应限于科学及事实资料事宜。
制造商及分销商仅可为在机构层面进行专业评估或研究的目的,向医护人员提供指定产品。 赞助持续进修活动
|
8. 标签 |
附贴在指定产品的标签不应-
配方奶、奶瓶及奶嘴的标签应清楚陈述母乳喂哺是喂哺婴幼儿的正常方法。在决定使用配方奶前,应先征询医护专业人士的意见,及了解其使用的风险。 |
9. 推行及评估 |
制造商及分销商有责任依照《香港守则》的原则和目的,监察其销售手法。
非政府组织、专业团体、有关机构及人士鼓励制造商及分销商应注意与《香港守则》的原则和目的不符的活动。 政府会与社会各界通力合作,评估《香港守则》的整体效益。 卫生署会不时进行研究调查,以掌握指定产品销售手法的整体趋势,并会整理和分析市民大众的意见和建议。有关评估《香港守则》整体效益的结果将会向促进母乳喂哺委员会汇报,该委员会会就促进和维护母乳喂哺及婴幼儿营养的未来策略和行动,向政府进一步提出意见。 |
医务卫生局
卫生署
修订于202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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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第132W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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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婴儿配方及特殊医用婴儿配方食品标准》(Codex Stan 72-1981)。2016年修订。
- 《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第132W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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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条例》(第559章)。
- “Safe preparation, storage and handling of powdered infant formula: Guidelines” by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in collaboration with the 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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