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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會資料

香港配方奶及相關產品和嬰幼兒食品銷售守則《香港守則》

內容

背景

《香港守則》公眾諮詢

《香港守則》公眾諮詢 : 業界曾經提出的意見

最新發展

涵蓋範圍:

修訂的《香港守則》-1

營養成分和營養標籤 :

營養和健康聲稱 :

修訂的《香港守則》-2

產品商標 :

產品資訊 :

修訂的《香港守則》-3

符合《競爭條例》:

政府已因應競委會的意見調整《香港守則》內的條文。最新修定的《香港守則》已徵詢競委會的意見,並不違反《競爭條例》。

符合自由貿易原則 :

政府已徵詢了法律專家的意見,《香港守則》屬自願性質,不會妨礙國際貿易法。

《香港守則》內容

目的及範圍

目的

《香港守則》旨在透過充分及不偏頗的資料和適當銷售行為,維護母乳餵哺及確保指定產品獲得適當使用,以達致為嬰幼兒提供安全及足夠的營養。

範圍

本守則涵蓋第3條所界定的指定產品的銷售手法,同時也適用於有關使用指定產品的資料。

範圍

《香港守則》適用於下列擬供予年齡未滿36個月的嬰幼兒的指定產品:

教育 – 1

製造商及分銷商提供的教育

教育 – 2

製造商及分銷商以外人士提供的教育

製造商或分銷商以外人士可製作或派發提述嬰幼兒餵哺及營養的資訊或教育素材,但該等資訊或素材:

產品資訊 – 1

製造商及分銷商提供的產品資訊

製造商或分銷商可因應顧客要求,就特定牌子的配方奶,奶瓶及奶嘴,提供資訊

產品資訊 – 2

製造商及分銷商提供的產品資訊

任何人士如特別就配方奶預訂服務提供通告安排,該通告應只包含有關訂購和交付運作的必須資訊 :

向公眾推廣 – 1

製造商或分銷商不應進行任何有關配方奶,奶瓶及奶嘴的推廣活動,包括但不限於:

但不包括-

向公眾推廣 – 2

向公眾推廣 – 3

製造商或分銷商可推廣預先包裝嬰幼兒食物,但推廣手法須符合下列條件:

在醫護機構進行推廣

指定產品的製造商及分銷商不應:

向醫護人員提供資訊及推廣

贊助持續進修活動

製造商或分銷商本人或代表他/她的其他人士不應資助醫護人員或醫護人員協會舉辦或參加有關母嬰健康的持續進修活動,除非符合下列條件:

產品標籤 – 1

附貼在指定產品 (配方奶,奶瓶及奶嘴,預先包裝嬰幼兒食物) 的標籤不應-

配方奶、奶瓶及奶嘴的標籤應清楚陳述母乳餵哺是餵哺嬰幼兒的正常方法。在決定使用配方奶前,應先徵詢醫護專業人士的意見,及了解其使用的風險。

產品標籤 – 2

配方奶的標籤要求:

產品標籤 – 3

配方奶的標籤要求:

產品標籤 – 4

配方奶的標籤要求:

推行及評估

配方奶的標籤要求:

推廣母乳餵哺的措施

促進母乳餵哺委員會

架構

主席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秘書處 衞生署
成員
  • 學術界
  • 諮詢組織
  • 社會人士
  • 醫護專業組織
  • 非政府機構

於2014年4月初,由食物及衞生局成立。

功能

建議及監察有關維護、推廣及支持母乳餵哺的策略及行動計劃

推廣母乳餵哺的措施

  1. 加強社區對母乳餵哺的支持

    加強向公眾推廣和教育,提升公眾對母乳餵哺的接受和支持程度

    • 鼓勵社會各界採用「母乳餵哺友善工作間」的政策
    • 推廣和支持母親在公共場所餵哺母乳
    • 加強監察本地母乳餵哺的情況

  2. 加強醫療機構對母乳餵哺的支援
  3. 制訂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

加強社區對母乳餵哺的支持

鼓勵社會各界採用「母乳餵哺友善工作間」的政策

母乳餵哺友善工作間

為授乳僱員提供一個有利的環境,包括:

  1. 授乳時段

    容許員工於產後最少一年內利用授乳時段擠奶 (在8小時上班時間內約有兩節30分鐘授乳時段)

  2. 授乳間

    提供有私隱的空間,並設置舒適的座椅和電插座(連接奶泵)

  3. 儲奶設施

    提供妥善存放母乳的冷藏設施

鼓勵社會各界採用 - 「母乳餵哺友善工作間」的政策

「母乳餵哺友善工作間」的政策

加強社區對母乳餵哺的支持

推廣和支持母親在公共場所餵哺母乳

甚麼是「母乳餵哺友善場所」?

支持餵哺母乳的建議措施

建議媽媽到洗手間內餵哺母乳是不恰當的

「母乳育嬰齊和應」社區運動

母乳餵哺友善場所健康資源

http://www.fhs.gov.hk/tc_chi/breastfeeding/30037.html

加強醫療機構對母乳餵哺的支援

保障嬰幼兒健康

充分、正確資訊

適當銷售行為

《香港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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