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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前食物及衞生局(現為醫務衞生局)及衞生署已於2017年6月13日發布《香港配方奶及相關產品和嬰幼兒食品銷售守則》(“《香港守則》”)。

《香港守則》旨在透過充分及不偏頗的資料和適當銷售行為,維護母乳餵哺及確保母乳代用品獲得適當使用,以達致為嬰幼兒提供安全及足夠的營養。《香港守則》的遵行乃屬自願性質。《香港守則》由《香港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專責小組》負責草擬。專責小組成員來自社會不同的界別, 包括社區組織、專業團體、學術界,以及有關的政府部門。專責小組在制定適用於香港的守則時,是根據世界衞生組織(“世衞”)於1981年通過的《國際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國際守則》”),以及隨後的世衞大會的相關決議的要求而制訂。在修訂《香港守則》時,政府亦已考慮公眾諮詢所收集的意見、其後各界提出的建議、世衞的最新指引和原則,以及本港的情況。

《香港守則》是政府維護、推廣和支持母乳餵哺的其中一項核心措施。除推行《香港守則》外,當局也推出一系列涵蓋多個範疇的措施,加強醫護機構在母乳餵哺方面的專業支援;提升公眾對母乳餵哺的接受和支持程度;鼓勵社會各界實施母乳餵哺友善工作間政策,支持在職母親持續餵哺母乳;透過推廣母乳餵哺友善場所和設置育嬰間,鼓勵和支持在公眾場所餵哺母乳;以及加強監察本地母乳餵哺的情況。

《香港守則》就推廣擬供予年齡未滿36個月的嬰幼兒的配方奶及相關產品和嬰幼兒食品,建議採用良好的銷售手法。《香港守則》亦為相關的界別,包括有關產品的製造商或分銷商、醫護機構和醫護人員、以及從事有關嬰幼兒飲食工作的幼兒機構和幼兒工作者,提供指引。